宁波法院十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创新案例由宁波知识产权法庭或宁波中院下辖的基层法院审理,并在年发生法律效力,兼顾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不正当竞争,以及民事、行政和刑事领域,具有积极的代表性、典型性和创新性。十大案例的发布,既是推动司法公开、促进阳光司法的重要举措,也是总结审判规律、提升司法水平的必然要求,对于社会公众深化知识产权法治理念、推动形成自主创新和诚信守法文化氛围,也有助益。
年度宁波法院
十大知识产权案例目录
01
原告睿奇智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快发科技有限公司、宁波海曙耀广理发店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02
原告迪尔公司(DeereCompany)与被告山东雷一重工农业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宁波鄞州神拖迪尔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03
原告宁波恒涛日用品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知识产权局、第三人礼恩派公司(LEGGETTPLATT,INCORPORATED)专利行政确认纠纷案
04
原告骏合乐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行金太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05
原告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京东方真空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温州京东方真空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06
原告温州市六度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许某、第三人余某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案
07
原告上海景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铼援贸易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
08
原告山东宏济堂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余姚市宏济堂大药房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虚假宣传纠纷案
09
原告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荣事达电工有限责任公司、宁波鼎昱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10
被告人李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案
01原告睿奇智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睿奇智威公司)与被告浙江快发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快发公司)、宁波海曙耀广理发店(简称耀广理发店)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一审: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浙02民初号
二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知民终号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在于,涉案合同约定开发的软件内容是否包括属于线下门店中安装于安卓机器的涉案争议软件。通过合理应用合同解释方法及规则,考量了市场交易活动的实际情形,合理探求移动互联网背景下商业模式创新的真实运用,切实斟酌涉案争议软件开发过程中的命名、时间线、开发团队、自身定位及属性等多项细节,并合理应用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举证规则进行审查判断。另外,对于被控侵权软件是否属于合同范围的理解,不应机械、静态地分析其是否属于线上还是线下软件,还应注意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根据业务需求以及软件开发的进程亦有可能对开发范围进行调整,结合涉案合同的目的,被控侵权软件与合同软件的功能配套性进行综合考虑。案件的审判,体现了谨慎中立的司法立场、严谨细致的司法判断及成熟完备的司法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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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睿奇智威公司诉称,原告组织技术团队,于年9月开发出一套针对理发快剪门店的快剪购票机计算机软件系统。从年3月起,在未经原告授权许可的情况下,被告一快发公司将原告开发的快剪购票机软件大量复制、安装于其自行生产或采购的购票机硬件上,然后销售给其全国各地理发直营店、加盟店,获利巨大。因被告一的侵权行为导致原告在巨大投入研发出该软件系统后却无法正常销售、经营,损失巨大。被告二耀广理发店是被告一的加盟店,其从被告一处采购了快剪购票机,并在该机器中使用了原告开发的快剪购票机软件系统。原告认为,其对涉案软件享有专有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应受法律保护。被告一未经许可,在网络平台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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